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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輝
  4月4日上午,浙江奉化一棟才使用了20年的居民樓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死6傷。奉化市隨即啟動法律程序,調查房屋坍塌具體原因,開展相關責任主體認定,並表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由政府出面向責任主體追償,確保賠償到位。
  那麼,坍塌的房屋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怎麼分擔,賠償金有哪些?這也引起了各方關註。記者為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和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優銀。
  “奉化坍塌的居民樓迄今使用壽命僅20年。根據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規定,此類非臨時性建築的合理使用壽命至少應在25年以上。顯然,這棟坍塌居民樓未能達到相應標準。”吳景明告訴本報記者,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樓房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突然坍塌,說明它存在一定的質量隱患。”吳景明說,房屋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每個環節都可能存在過錯,責任人如果沒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對樓房的坍塌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吳景明介紹,“其他責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以及上述單位以外的責任人,如,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進行驗收,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優銀也認為,對於奉化坍塌居民樓的賠償責任主體認定應從兩方面來考量:一方面是房屋的開發商、施工方、工程監理等單位;另一方面,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房屋進行驗收時,沒有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據瞭解,坍塌的居民樓是由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象山第一建築公司施工。如今,開發商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註銷,而施工單位則已分拆為4家公司。王優銀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分立並不影響責任的承擔,房主仍可以向施工方分立後的4家公司要求賠償。至於房地產開發商,雖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註銷,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開發商沒有賠償能力,建議業主向政府職能部門要求行政賠償,畢竟他們沒有嚴格履行法律賦予其對房屋質量進行監管、驗收的責任。”王優銀告訴記者,“是否要求行政賠償,這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
  如果受損房屋的房主提請賠償,那麼賠償金到底包含哪些?
  吳景明和王優銀均認為,賠償金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房屋損壞賠償,需要由專業機構按照坍塌房屋現在的市場評估價來確定賠償額;二是房屋坍塌造成的人身和房屋內財產損害賠償,可依照侵權責任法等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金。
  王優銀指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房主為處理事故而支出的必要性費用也應計算在賠償範圍之內,如誤工費、交通費等。房主應該針對自己遭受的實際損失列一個清單,詳細記錄財產遭受損害的情況,具體包括:財產價值的滅失及減損和恢復財產原狀所需要的費用。此外,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時,也可能導致房屋內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此時房主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原標題:塌樓損失,該誰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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